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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警察枪击案”当事人邢志强刑满释放,家属称将继续申诉

发布日期:2025-09-03 03:10点击次数:93

9月1日,曾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警察枪击案”当事人邢志强刑满释放。上午8时30分,他在亲属的陪伴下走出卓资县看守所,结束了四年的羁押生活,与家人团聚。

1995年6月6日18时许,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与朋友前往东梁水库射击打靶。期间,他发现驾驶摩托车的孟永清,因怀疑其摩托车为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驾车逃离,在水库南侧树林,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随后,邢志强携带枪支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受伤后自行取弹,因未及时就医,于6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将邢志强追击孟永清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邢志强还因此立功受奖,并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此后二十多年,邢志强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不断获得升迁,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然而,2020年8月,邢志强在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2020年12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定,对该案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2021年1月,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以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 。2022年,最高检核准对邢志强的追诉,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邢志强提起公诉。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邢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2025年3月14日,乌兰察布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 。邢志强再次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定书显示,经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确认邢志强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应刑期依法折抵,其刑期执行的截止时间纠正为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9月1日,邢志强走出看守所后,其亲属表示,目前邢志强状态还可以,接下来他将好好陪伴家人。但对于本案,他们会继续申诉,邢志强也坚持认为自己当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起跨越多年的案件,从最初的正当防卫认定,到多年后的被追诉和审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司法追诉时效以及证据采信等多方面的思考与讨论 。未来,随着申诉的推进,案件是否会有新的进展,公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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